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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7年12月25日

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查禁封建迷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封建迷信活动是指利用看相、卜卦、算命、抽贴、看阴阳宅地、求仙拜神、讨药、装神弄鬼、降妖、驱邪等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法律允许的正常宗教活动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装神弄鬼、愚弄群众的。
  (二)用封建迷信手法为群众看病的。
  (三)为封建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看相、卜卦、算命、抽贴、预测祸福的。
  (五)降妖、驱邪的。
  (六)看阴阳宅地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轻微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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