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修改)[失效]

  (一)禁止猎捕、采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因驯养繁殖和人工培育需要猎捕、采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猎捕、采挖、收购国家二级、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由省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计划;
  (三)猎捕、采挖、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由省医药主管部门下达计划;
  (四)猎捕、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应当持有采药证,采药证由省医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市、县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会同同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药材物种的,应当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捕捉林蛙的,应当向县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狩猎证;采挖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药材物种的,应当向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领取采集证;采伐木本药材的,应当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伐证。
  第七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采捕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参(山参)的采挖期为8月至10月,禁止采挖幼苗;
  (二)黄柏应当从黄波罗原木、树头、伐根上剥取,禁止剥活立木;
  (三)刺五加的采挖期为5月至6月和9月至10月,禁止采挖幼株;
  (四)防风的采挖期为4月至6月和9月至10月,禁止采挖幼苗和抽苔打籽植株;
  (五)五味子的采果期为9月至11月,禁止用割藤的方法采摘和采摘不成熟的果实;
  (六)林蛙(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的捕捉期为9月至次年4月,禁止捕捞幼蛙、蝌蚪和蛙卵;
  (七)兴安杜鹃(满山红)的采叶期为8月至11月,禁止用割、折枝条的方法采集;
  (八)黄芩、知母的采挖期为5月至10月,禁止采挖幼苗;
  (九)芡实的采收期为9月至10月;
  (十)甘草、龙胆草、远志、细辛、桔梗、柴胡的采挖期为7月至10月,禁止采挖幼苗。
  第八条 省内野生药材的收购规格、等级标准,除国家规定外,由省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野生药材资源集中和有保护价值的地域,应当建立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草原地区的市、县分别建立防风、龙胆草、甘草、桔梗、黄芩、柴胡、知母等保护区;山区、半山区的市、县分别建立刺五加、兴安杜鹃(满山红)、黄波风(黄柏)、五味子、林蛙等保护区;沿江地区的市、县建立芡实保护区。
  第十条 建立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由市、县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源勘察,制定规划,确定保护品种、地点、范围和保护单位,并提出申请,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