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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法规代替)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吉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用于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的防护和控制、电视防范监控的产品,以及国家规定属于技防产品的其他产品。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单独或者综合运用技防产品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设施。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生产、销售技防产品的;
  (二)在已建成的建筑物中,开展技防设施安装业务的;
  (三)按照国家规定,必须设置技防设施的;
  (四)从事与上述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活动的。
  第四条 县以上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下列场所、部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置技防设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讯枢纽的重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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