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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中央和省级安排在本市、县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匹配;
  (二)重点江河堤防工程建设及险工险段治理;
  (三)本级管理的大中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
  (四)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水利工程;
  (五)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本级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
  (七)垫付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费(额度不得超过水利建设基金年度收入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列入计划,有资金来源时及时归还);
  (八)其他经市(州)、县(市)政府批准建设的水利工程和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水利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安排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用水利建设基金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对用水利建设基金建设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建设项目,应建立项目数据库,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拟安排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应根据水利建设基金收入进度情况,合理确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按项目的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水行政主管部门据此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于各市(州)、县(市)需要省级补助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的建设计划、资金的安排意见等,附有关部门批复的工程设计概(预)算复印件等,于每年12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主送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抄送省水利厅。经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下达资金补助指标。
  第十七条 对于省级补助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资金的使用上,应首先安排各市(州)、县(市)自身应负担的资金。待各市(州)、县(市)的资金到位后,省级再按项目进度拨付补助的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八条 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项目竣工后,按水利建设程度和相关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级补助的项目应由省级有关部门参加)进行审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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