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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延吉市、双阳区、九台市、德惠市、蛟河市、舒兰市、桦甸市、磐石市、永吉县、公主岭市、伊通县、双辽市、东丰县、东辽县、梅河口市、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集安市、靖宇县、抚松县、江源县、长白县、临江市、大安市、通榆县、洮南市、图们市、珲春市、和龙市、龙井市、汪清县、敦化市、安图县等市、县(区),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部分,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三)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
  (一)对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含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公(水)路运输管理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哪级财政收入,由哪级财政部门按月按比例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划入本级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二)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哪级收入,分别由哪级交通、公安、工商、城建等部门按季按比例提取水利建设基金,于季末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范围和提高筹集标准,不得任意减收、免收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各级政府可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情况,对筹集工作中贡献较大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
  (一)主要江河堤防工程建设及险工险段治理;
  (二)大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
  (三)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水利工程;
  (四)国家、省投资建设的重点水利工程的资金匹配;
  (五)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省级防汛抗旱、水文通讯、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
  (七)垫付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费(额度不得超过水利建设基金年度收入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列入计划,有资金来源时及时归还);
  (八)其他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水利工程和支出。
  第十二条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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