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防工程内倒垃圾、扔废物、排废水、废渣和擅自堵塞工程出入口、通气孔,以及工程内部长期积水,无人管理,影响工程安全、卫生和污染环境者,除责令限期消除外,对单位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月工资的10%至30%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罚款。
维护管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轻者取消当月奖金,严重者扣发月工资的10%至20%,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对罚款的处理,按财政部《
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执行。
对蓄意破坏人防工程,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危及平时战时使用的,要送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补充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未经人防部门批准,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准改变工程平面布局,不准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
二、第十条修改为:“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人防部门缴纳使用费。”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
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