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除第九条,即“对未按期交纳草原使用管理费的,由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应交费用;拒不交纳的,处以应交额10%至30%的罚款,直至收回草原使用权。”
二、删除第十条,即“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之一的,由草原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工具,并按其破坏面积,每亩收取草原补偿费50元至100元。”
三、增加一条为第九条,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
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吉林省草原使用管理费和草原培育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吉林省保护森林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吉林省保护森林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各级工商、物资、供销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监督管理。森林铁路的废旧金属由物资部门的金属回收公司和供销部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凭森林铁路管理部门出具的准售证明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吉林省保护森林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吉林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吉林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