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4日)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3月1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1998年3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于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