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开发、建设自留山和责任山
(一)自留山归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权长期不变,并允许继承、转让、实行多种形式治理和经营;林农可自行选择营造林种、树种,自主决定抚育、管理。林农需采伐其自留山的林木时,林业部门要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对户口已迁移外地的林农的自留山,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对自留山林木及自建工程设施等,要根据其经营状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合理确定责任山的承包费,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方,要鼓励、引导林农联合,实行规模经营。对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治理和未经批准进行采石、开矿及开荒种地的责任山,要按规定中止合同,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实行统一治理或另行处理。
(三)允许集体和个人经营的经济林、薪炭林、人工中幼龄用材林,通过拍卖、租凭、抵押、委托经营等形式进行产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购买权。交易后,应按技术规程进行培育、经营、管护,需要采伐林木的,要依法进行。
四、大力扶持林业生产
(一)自1998年起,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林业保护建设费、森林植物检疫费,免征林木特产税。山区县(市、区)要从征收的林木特产税中拿出50%,作为林业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林业发展。
(二)“九五”期间,对国有林场、苗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等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辽东、辽西、辽北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中幼林实行透光抚育所生产的原条、小杆等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免交育林基金、林业建设保护费。对中幼林透光抚育所需采伐指标,林业部门要优先安排,保证落实。
(四)林业部门征收的育林基金,为造林、育林的专项基金。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保证此项资金足额用于林业生产,不准挪用。
(五)林业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五、加快交通、通信和农村能源建设
(一)省公路建设补贴费要重点用于山区贫困县、民族自治县的公路建设。“九五”期间,市到县的等级公路要基本达到二级公路标准;省对山区县(市、区)到乡镇公路建设的补贴,由“八五”期间的7亿元增加到11亿元,使县(市、区)到乡镇的公路基本实现黑色路面。
(二)大力扶持山区邮电通信事业发展。“九五”期间,全省农村通信建设投向山区的资金,由“八五”期间的2.9% 提高到25%,以适应山区经济发展对通信建设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