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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失效]

  (四)装置有固定专用设备,不能载货、乘人的特种车(包括吊车、叉车、轮胎式装载机、挖掘机、平地机等工程机械),按其整车装备(包括专用设备)质量的1/2核定征费标准计量;
  (五)拖拉机按其拖带挂车的标记装载质量核定征费标准计量;无标记装载质量的,按发动机标定功率(每20马力折合1吨,不足10马力的折合0.5吨)核定征费标准计量。城市(含县城)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农村企事业单位的拖拉机按全额征收。农村个人、联户的拖拉机按费额的50%计征。其中:手扶拖拉机每年按3个月计征;小四轮拖拉机、农用三轮车每年按4个月计征,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每年按5个月计征;
  (六)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核定征费标准计量的70%计征;铰接式通道大客车车长11至14米(含14米)的按8.5吨计征,14至15.5米(含15.5米)的按9吨计征,15.5至17米(含17米)的按12吨计征,17至18米的按13吨计征;无车长数据资料的,其尾数按前部主车比照同类型大客车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的70%计征;
  (七)平板车(半挂车)核定征费标准计量20吨(含20吨)以下的部分按全额计征,20吨以上的部分折半计征;
  (八)汽车生产厂领有试车牌证的车辆,按其费额折半计征;汽车修理厂领有的试车牌证的车辆,每月每副牌照按2吨计征;领有临时牌照的车辆,按其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和牌证有效期,每吨每日按费额的5%计征;
  (九)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摩托车)按车轮和汽油机汽缸总排量核定车型(汽缸总排量不超过50立方厘米的为轻便摩托车),按年计征。其中:侧三轮摩托车每年按1吨1个月计征;双轮摩托车每年按1吨1个月的1/2计征;轻便摩托车每年按1吨1个月的1/3计征。
  按装载质量核定征费标准计量时,尾数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量,超过0.5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量;按乘员人数(不包括驾驶员)折合装载质量核定征费标准计量时,不足5人的按5人计量,超过5人不足10人的按10人计量。
  第七条 对外国籍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籍的车辆,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计征。没有双边协议的每月按费额标准的2倍计征。
  第八条 车主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
  (一)车主应当于月末前缴纳次月养路费。也可以提前一次性集中缴纳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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