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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七、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在达到规定条件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基础养老金按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1/120计发。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以后达到规定退休条件时,除按上述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外,另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建立个人帐户制度前缴费年限乘以过渡系数加上调剂金(调剂金为25元)计发。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制度前缴费年限×1.4%+25元
  过渡系数由省政府根据基本养老金的增长速度和水平适时调整。
  (二)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1997年底按省政府辽政发[1996]1号文件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1条规定计发水平相比,减少的部分给予补足。
  (三)从业人员退休时,按本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40%核定。按40%核定后,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给。
  (四)企业离休人员的待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将由省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公布。
  八、其他问题
  (一)职工因工致残(含职业病)鉴定为1至4级的,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执行。按工伤保险规定确定的月伤残抚恤金与按照本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数额比较,继续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确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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