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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记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按年进行结算,并为从业和退休人员出具《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
  3、从业人员缴费年限间断时,其个人帐户原储存额不间断计息,间断前后个人帐户本息合并计算。
  4、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在退休之前不得支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5、1998年1月1日以后,从业人员跨统筹范围变动工作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从业人员到未实行个人帐户制度的单位工作的,其个人帐户仍由原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6、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含因工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7、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去境外定居的,根据本人申请,可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8、1992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未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或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未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虽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全部返还给本人,另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其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的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从业人员,出现上述情况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只将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个人帐户的支付项目:
  1、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含退休后调整提高的部分);
  2、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
  3、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4、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
  5、法律、法规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其他项目。
  从业人员退休后的上述各项待遇,先在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领取条件时止。
  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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