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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各市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不断完善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扩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范围。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实现向统一制度并轨,对于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和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为进一步统一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要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及职工(含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中方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自由职业者(以上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1、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在税前列支,个人不计征所得税);
  2、从破产和出售企业资产变现中清偿欠缴和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收入;
  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息;
  6、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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