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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第七条 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是:
  (一)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等级在四等以上和省辖市整体控制网改造的平面控制测量以及水准测量路线长度在100公里以上、等级在四等以上的高程控制测量;
  (二)航空摄影与遥感;
  (三)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以及比例尺为1/5000和1/10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测量和地籍测量;
  (四)省以上重点测绘项目;
  (五)全省性地图、地图集(册)和省内行政区划图的编制出版;
  (六)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前款所列范围以外的,由市、县测绘管理部门管理。县测绘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九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县、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必须经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区域需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测绘统计工作,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测绘统计活动。
  各有关部门和测绘单位,必须将年度测绘工作统计报表报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由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汇总后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全省测绘统计报表汇总后报省统计部门。

第三章 测绘资格认证和测绘项目登记

  第十条 从事基础测绘、地籍测绘、省以上重点测绘项目和跨系统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测绘资格认证申请,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核发《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测绘资格证书》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的省外单位,必须持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测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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