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开采石油天然气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作业环境编制井控程序和措施。
钻井作业应当按照钻井工程设计要求施工,钻开油(气)层前须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和检查井控装备、钻井液,采取防火、防硫等措施。
采油(气)井的射孔、压裂、酸化、采油(气)作业应当按照行业制定的规程操作,对井口失控应当有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的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条 矿山的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的制造、储存、运输、试验及销毁,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的提升设备必须有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井底车场和井口之间,井口和绞车房之间,除有信号装置外,必须有直通电话。
斜井提升系统必须有防止跑车的装置和设施、行车时,井巷中禁止行人。
第三十二条 对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有害物理因素和井下空气含氧量,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下列规定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地点,每月至少检测2次;
(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1次;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3次;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1次,地面每三个月至少检测1次。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地表陷落区、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必须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塌陷、滑坡、溃坝等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 矿山企业关闭坑口,必须在闭坑前三个月提出闭坑报道,内容包括:
(一)采掘范围及采空区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