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1997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修改

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
 (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技术监督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选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
  (三)发表报告、学术论文;
  (四)制作、发布广告;
  (五)制定各种技术标准、检定规程;
  (六)出版发行图书、报纸、刊物;
  (七)制作、印发票据、票证、账册;
  (八)出具检测、检验数据;
  (九)制造、销售商品及标注商品标识;
  (十)国家和省规定须标明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出口商品、出版古籍和文学书籍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

  第八条 开展计量检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