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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

  第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保险业务。
  第十一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除按国家税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享受的减税、免税和返税等税收优惠外,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院校及农技推广单位除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之外的,其他收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先征税后由财政返还的办法,返还的资金专项用于技术推广和新技术开发。
  (二)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经认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在二年内,将其新增的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的50%返还给企业。
  (三)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新增部分的所得税、新增属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可由财政返还给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经财税部门审查核定,对其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所得税应税额的50%部分给予三年先征收后由财政返还的优惠。
  (四)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创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技术转让的营业税,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照顾。减免的税金,必须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第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让中产生的计算机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合同约定。合同未做约定的,下列情形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
  (一)委托实施转化的,受委托人为软件开发者,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二)合作实施转化的,合作各方为软件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三)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计算机软件,在转化前的计算机软件上后续开发的,且后续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后续开发者对其后续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转化前该计算机软件上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的建设,发挥我省科技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做好引进人才、引进智力的工作。鼓励省外人才来我省转化科技成果,创办、联办科技企业。从省外引进的我省急需的各种专业人才,接收单位满编或超编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先进人,尔后限期调整;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增设专项岗位。省外人员带来的项目适用我省的需要的,可以择优列入我省科技计划;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我省科技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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