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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投资条例

  (一)全省性或跨地区的国土整治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工程;
  (二)全省性或跨地区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农用机械更新和修复再生及农用飞机防治虫害设施建设;
  (三)全省性或跨地区农业科研、教育、推广和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四)农、林、牧、渔业种子、种苗、种畜禽储备调节体系建设;
  (五)扶持省内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费用;
  (六)为中央财政拨付的各项农业资金配套;
  (七)其他全省性或跨地区的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各项事业的补贴性投资。
  第十四条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投资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区域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辖区内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程及农业气候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建设;
  (三)区域性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
  (四)区域性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体系建设;
  (五)辖区内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各项事业的补贴性投资;
  (六)为上级政府拨付的农业资金配套;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农业投资。
  第十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应按照中央和地方农业建设项目配套、引进外资配套、省内重点工程、其他工程的顺序安排,并坚持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江河治理、农田排灌、农村水电、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商品粮、棉、油、肉、糖生产基地和其他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及与产业化相关的农产品流通领域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材林、防护林生产基地建设与农业生态保障体系建设,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气象监测体系和农业灾害测报与防治工程建设等。
  第十六条 农业发展基金应当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推广农业科技成果。
  林业基金主要用于造林、育林、护林,以及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维护;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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