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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需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按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和评标内容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应是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二)独立开国内、国际招标活动;
  (三)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四)组织需方与潜在投标方进行技术交流;
  (五)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二)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严格遵循招标的法定程序,维护需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六)对招标设备的估价、需方和投标方的其他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设立专家支持系统。
  第十三条 投标方是具备投标条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有完成招标任务要求的资格证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投标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投标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接受招标机构的质疑;
  (二)交纳投标保证金;
  (三)不干预招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中标后与需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四章 招标类型

  第十四条 招标的类型分为: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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