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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4月6日 实施日期:1999年4月6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8〕2号 1998年1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障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法行为,按照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1996年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可以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协调、管理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制订全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发展规划,负责审核并报批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资格材料。
  第六条 各盟市经贸委(局)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的协调、推广和实施工作。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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