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五种: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荣誉称号一般统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优秀公务员”。对个别贡献特
别突出的可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模范公务员”称号。自治区优秀公务员、模范公务员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公务员最高的综合性奖励,只在全区整个公务员队伍中开展,任何地区、部门不得使用该称号,也不得在系统内开展此项奖励活动。在特殊情况下,确需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经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对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之一者,应根据其做出的成绩和贡献,给予不同种类的奖励。
嘉奖:工作成绩突出,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项工作中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记三等功:工作成绩突出,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项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其事迹在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有一定影响的。
记二等功:工作成绩显著,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项工作中做出很大贡献,其事迹在本地区、本系统有较大影响的。
记一等功:工作成绩优异,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是本行业或系统的标兵,其事迹在全区有较大影响的。
授予荣誉称号: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成绩卓著,树立了公务员坚持改革开放和勤政廉政的新形象;对改变某一地区、部门面貌,打开新的局面起推动作用或在执行某项重大任务中有特殊贡献,其事迹堪称楷模的。
奖励工作要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受奖人员一般在前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
对在抢险救灾、挽救事故中有功,在同违法违纪现象做斗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特定环境中做出了贡献的公务员,根据其事迹的影响程度和功绩大小,确定奖励的种类。
第七条 对因公牺牲或病故的,生前有突出贡献,并符合第四条受奖条件之一者,可追记功或追授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比例与周期
第八条 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予以奖励,其比例限额和周期,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授予荣誉称号奖励比例限额控制在全区公务员队伍总数的万分之五以内;记一等功比例限额控制在参评人数的千分之二以内;记二等功比例限额控制在参评人数的百分之三以内;记三等功比例限额控制在参评人数的百分之五以内;嘉奖比例限额控制在参评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