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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正)

  (二)资质证书;
  (三)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承包矿山、矿场、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危险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自治区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自治区内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必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需要分包的工程,可分包给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方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资格管理,不具备资金、技术、工程承包、管理能力的不得批准开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负责,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无证无照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承包工程、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图签。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咨询单位必须具有下列证件,方可接受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进行监理和咨询:
  (一)营业执照;
  (二)监理咨询资质证书;
  (三)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工程建设咨询单位实行资质等级制,其资质等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工程建设咨询单位不得无证、无照或者越级承接监理、咨询业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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