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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97修正)

  (一)拖拉机驾驶员与配套农机具操作员之间应有信号联系;
  (二)农机具操作员应在规定的位置操作,不得超员;
  (三)不得在农机具上擅自增设座位或脚踏板;
  (四)清除杂物或排除故障,应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进行;
  (五)喷洒农药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的场院作业区和农副产品加工作业区内应配有专用灭火器材。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漏油、漏电、漏气的机械参加作业;内燃机排气管应安装灭火罩,输电导线及用电设备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三条 作业机械的危险部位应设明显警告标志。移动时应先切断动力或电源,待自然停止后进行。严禁用人为方式强行制动。
  第十四条 拖拉机从事运输或田间作业,只准牵引一辆挂车或一组作业机具。
  第十五条 履带式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牵引(悬挂)机具的轮式拖拉机,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行。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农机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并接受农机监理机关的审验。
  驾驶证或操作证应随身携带,不得转借、涂改和仿造。
  驾驶操作人员因户籍或服务单位变动,应办理转籍或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驾驶操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驾驶或操作与驾驶或操作证内容不符的农业机械;
  (二)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操作;
  (三)不得在酒后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五)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得在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吸烟、饮食、谈话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第十八条 驾驶大中型拖拉机二年以上或驾驶小型拖拉机五年以上的驾驶员,经农机监理机关考核合格,方可驾驶联合收割机。
  第十九条 拖拉机学习驾驶员应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按指定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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