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科协所属学会的变更或撤销,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九条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农民技术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开展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的群众组织,科协应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条 科协应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十一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应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推进学科发展和新兴学科建设。
科协依法开展国内外民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发展与国际科技组织、科技团体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科协应经常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宣传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
第十三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应加强农村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以推广应用技术为重点,建立农村科学技术普及示范基地,开展科学技术扶贫,培养农民科技人才,帮助和引导农民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经济。
第十四条 科协应协同学校及有关单位在青少年中开展适合其特点的科学技术活动,提高青少年科学技术素质,培养科学技术事业的后备人才。
第十五条 科协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评估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科协应促进所属学会与企业的协作,指导和扶持企业科协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应面向生产,开展科学技术咨询活动,提供信息、管理、技术等服务。
第十八条 科协应对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举荐优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