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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后,应当采取公路技术保护措施,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采取措施和修复公路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载货车辆行驶公路时,其装载货物的重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货物不得洒落滴漏。
  第十八条 车辆行驶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验损失,并出具公路路产损失鉴定书。
  第十九条 除进行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公路标志外,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二)进行集市贸易,设置棚屋、摊点等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化学物品、油料、污水等废弃物;
  (四)堆放物料,打场,晒粮,或者碾压煤渣、铁皮、秸秆等物品;
  (五)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种植农、林作物;
  (六)载货车辆的运件拖地行驶公路;
  (七)涂改、移动或者损毁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架设管线,悬挂牌匾,拉钢筋,拴牲畜;
  (九)其他影响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任意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公路桥梁下和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在公路桥梁、隧道的周围铺设前款规定的管道,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行驶并接受处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又不宜暂扣车辆的,可以暂时登记保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件,并出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归还驾驶证件。
  因暂扣车辆或者保存驾驶证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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