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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和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分管范围内的公路附属设施;
  (三)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路政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查;
  (五)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利用和超限运输;
  (六)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
  (七)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建设、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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