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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失效]

  (一)嘉奖;
  (二)记三等功;
  (三)记二等功;
  (四)记一等功;
  (五)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按照国家公务员事迹的先进程度和影响范围给予奖励:
  (一)成绩优良,在本单位起模范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成绩突出,在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较大影响的,给予记三等功;
  (三)成绩优异,在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较大影响的,给予记二等功;
  (四)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在本省有较大影响的,给予记一等功;
  (五)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本省堪称楷模的,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
  第七条 实施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但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予以奖励。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评奖比例,应当控制在国家公务员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超过百分之十的,应经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二)记二等功,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三)记一等功、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奖励国家公务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得同意后,由审批机关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同时颁发奖章。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金。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对记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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