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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和宣布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勤政,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国家公务员奖励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认真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忠于职守,开拓进取,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防止、挽救重大事故有功以及在抢险、救灾等危难时刻奋不顾身,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公德或者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八)有其他重要功绩的。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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