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
决定取消的第二批收费和基金(资金、附加)项目以及
由行政事业性转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7〕53号 1997年12月24日)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二批收费和基金(资金、附加)项目以及由行政事业性转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二批收费和基金
(资金、附加)项目以及由行政事业性转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创造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1997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66项、基金(资金、附加)31项,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自发文之日起,凡是取消的收费和基金项目的有关文件即行废止,各地各部门必须立即停收,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由行政事业性转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要重新审定收费标准,使之更为合理。
一、取消的66项收费项目
1、烟花爆竹检验合格证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字〔93〕92号)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涉费字〔94〕195号)
3、火灾痕迹与物证鉴定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涉费字〔92〕190号)
4、歌舞厅安全合格证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字〔93〕108号)
5、单位消防安全合格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涉费字〔92〕190号)
6、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涉费字〔94〕57号)
7、老年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涉费字〔92〕268号)
8、秦皇岛门牌费、安装费(省物价局冀价涉费字〔95〕38号)
9、社团证照框、套工本费(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冀民社〔91〕345号)
10、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牌匾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冀工〔91〕136号)
11、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冀工〔91〕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