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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二批收费和基金(资金、附加)项目以及由行政事业性转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
 决定取消的第二批收费和基金(资金、附加)项目以及
 由行政事业性转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7〕53号 1997年12月24日)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二批收费和基金(资金、附加)项目以及由行政事业性转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二批收费和基金
    (资金、附加)项目以及由行政事业性转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创造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1997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66项、基金(资金、附加)31项,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自发文之日起,凡是取消的收费和基金项目的有关文件即行废止,各地各部门必须立即停收,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由行政事业性转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要重新审定收费标准,使之更为合理。
  一、取消的66项收费项目
  1、烟花爆竹检验合格证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字〔93〕92号)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涉费字〔94〕195号)
  3、火灾痕迹与物证鉴定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涉费字〔92〕190号)
  4、歌舞厅安全合格证工本费(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字〔93〕108号)
  5、单位消防安全合格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涉费字〔92〕190号)
  6、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涉费字〔94〕57号)
  7、老年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涉费字〔92〕268号)
  8、秦皇岛门牌费、安装费(省物价局冀价涉费字〔95〕38号)
  9、社团证照框、套工本费(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冀民社〔91〕345号)
  10、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牌匾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冀工〔91〕136号)
  11、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冀工〔9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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