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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矿山工业产业政策[失效]

  (三)年产大理石、花岗岩2000立方米以上;云母5万吨以上;石膏10万吨以上;高岭土10万吨以上的建材非金属矿山。包括开采规格5--10立方米以上大理石、花岗岩荒料;加工大规格(长宽1.5×2.5米以上、厚2厘米以上)、多品种(地面板、墙面板、楼梯踏步板、窗台板、踢角板、电梯门板等)、多规格(厚度8--10毫米的薄板,包括传统规格和20×50厘米、25×30厘米、50×50厘米、50×60厘米、60×60厘米等新规格)、大批量(年生产能力1000平方米以上)大理石、花网岩板材的建材非金属矿山。
  第八条 限制建设下列矿山:
  (一)年产铁矿5万吨以下;铜矿2万吨以上;铅锌矿3万吨以下;银矿2万吨以下的金属矿山;
  (二)年产磷矿原矿10万吨以下;硫铁矿原矿5万吨以下的化学原料矿山;
  (三)年产大理石、花岗岩500立方米以下;云母1万吨以下;石膏5万吨以下;高岭土5万吨以下的建材非金属矿山。
  第九条 禁止建设下列矿山:
  (一)技术装备水平低,采、选、加工技术落后,消耗高,效益差,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小采矿、小选矿项目;
  (二)在采选主产品过程中,可能造成贵重副产品或伴生矿产品严重损失的项目;
  (三)越层、越界开采的小矿山。
  第十条 取缔下列小矿山企业:
  (一)小氰化池、小混汞池和溜槽等土法黄金选冶企业;
  (二)含砷0.5%以上的高砷硫铁矿;年产砷或氧化砷100吨、年产汞10吨、年产铅锌2000吨以下的矿山企业;土法炼砷、炼汞和炼铅锌企业;
  (三)无证开采的小矿山。

第四章 企业组织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在较集中的矿产资源产地建立大型矿业公司和企业集团。鼓励支持乡镇、集体和个体小型采矿企业进行联合开采,采用大型生产装备进行集约化生产,向规模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各类矿山企业联合投资办矿,建设大型矿山。鼓励矿山企业从矿产采选向矿产品加工和贸易的领域延伸。鼓励建设和发展大规模、多功能、综合性、深加工、高附加值的矿产工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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