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27日)废止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
矿山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
(冀政[1997]88号 1997年12月4日)
省政府同意省计委制定的《河北省地方矿山工业产业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地方矿山工业产业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我省各类矿产资源,加强对金属、建材非金属和化学原料矿山采选工业的管理,提高各类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产业政策。
第二条 本产业政策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
第三条 发展我省地方矿山工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强化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
第二章 政策目标
第四条 调整我省地方矿山工业内部结构,整顿矿业秩序,使现存的规模小、水平低、布局散和开发乱的状况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条 鼓励我省地方矿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规模生产能力,建立正常的开采秩序,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 鼓励、支持和限制、禁止发展的重点
第六条 鼓励支持具有资源优势和良好建设生产条件的市县及乡镇采取国内联营、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建设有合理规模和较高技术装备水平的矿山。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下列矿山:
(一)年产铁矿10万吨以上;铜矿3万吨以上;铅锌矿5万吨以上的金属矿山;
(二)年产磷矿原矿10万吨以上;硫铁矿原矿5万吨以上的化学原料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