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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97]87号 1997年12月1日)


  现将《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是发展规模经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发展后劲的有效途径,是加快两个转变、实现建设经济强省目标的重要战略性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全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中的用地数量征用土地。规划、土地、城建部门办理省重点项目审批手续时,在各种手续报齐后一周内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控制工期的关键性工程用地,可采取单独组卷报批的措施,确保项目按时开工。
  第四条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向供电部门申办用电手续。对省重点项目建设期间的施工用电及投产后的生产用电,电力部门在优先安排;供水、通信、交通、人防、消防等部门对省重点项目有关手续要从速办理,确保项目建设需要。
  第五条 对省重点项目的收费、罚款项目,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执行。属于国家、省政府及省政府授权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凡有上下限规定的,对省重点项目不高于下限;无上下限规定而省重点项目交纳确有困难的,可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减收、免收或缓收。
  第六条 对国家级贫困县的省重点项目,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报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可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七条 省、市两级重点建设资本金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并做到与其他投资方的资本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八条 金融部门要继续发挥作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供应主渠道的作用。各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规模要优先安排省重点项目建设。对已承诺的贷款,要按项目单位的用款需要及早安排计划,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 全省发行企业债券规模主要用于省重点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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