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应该因企制宜,根据企业投资主体的不同情况设置。按照企业的投资主体可以分为:(1)国家股,即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投入资产折股或新增投资入股形式的股份。(2)社区股,即各种社区组织已经投入资产折股或新增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3)职工个人股,即职工个人认购或以技术等无形资产投入形成的股份。(4)职工集体股,即原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划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后,应逐年从公共积累中提取一定比例折为职工集体股。(5)法人股,即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的其它法人单位投资形成的股份。股东不能退股,可在规定范围内转让。
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本企业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占总股本的51%以上。其他股份可根据情况设置。国有股和社区股经出资人同意可以设置为优先股。其行使股权、参与利润分配、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等事宜,由出资人与职工股东大会协商决定,并写入企业章程。
改制企业坚持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少数职工特别困难无力投资的,允许暂不入股,可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发起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入股的限额由企业章程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成员持股额,由同级政府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出资人根据改制前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确定。改制前企业经济效益比较好的,法人治理结构负责人持股额与普通职工个人平均持股额可以根据经营责任适当拉开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改制前企业经济效益差的,允许改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负责人和重要岗位职工持有较大比例的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聘用的临时员工,不持有本企业的股份。原企业职工未入股的随时可入股;新调入企业的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应允许其按规定投资入股成为职工股东。企业的自然人应以个人合法财产投资入股,不得向银行贷款入股。职工入股后不能退股,当企业亏损或破产时,职工以其入股股金承担有限责任。当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者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时,其股份在企业内部转让,转让办法在章程中载明,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六、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一般应当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也可以根据表决内容由企业章程规定分别采取按人投票或按股投票两种表决方式。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批准企业的年度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事项、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等重大决策。董事会是职工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工作,向董事会负责。企业规模较小的也可不设董事会,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聘任经理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直接向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制定章程,载明企业名称、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限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义务,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度,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及职权,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办法,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企业章程修订程序,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章程经出资人同意,职工股东大会批准,对出资人、职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理会、经理等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