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要因企制宜,多种形式并举,着力推进股份合作制。发展股份合作制,要按照积极支持、总结经验、正确引导、健康发展的方针,鼓励探索,大胆实践。现有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凡能够改为股份制的,要在股份制改革中推进内部职工参股;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凡能够改为股份合作制的,要积极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分为改制设立和发起设立两种。现有国有小型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选择不同形式,具体途径可采取三种类型七种办法:
1、存量置换型。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核评估后,视企业国有存量资产状况和职工承受能力,对国有资产采取不同的置换办法:(1)企业规模不大,净资产量较小,可经过深入的思想动员,由企业职工全员出资买断国有净资产;(2)国有净资产存量较大,职工难以全部买断的,可采取部分置换的办法,未置换部分转为国家股或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租赁使用;(3)总资产和总负债持平的企业,可以“零”价向企业职工出让,吸收职工入股,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4)国有企业总资产小于总负债,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可以将企业非生产经营性净资产评估作价,核入企业净资产一并有偿转让;可以将过去企业的财产周转金借款转为资本金;采取以上做法后仍然资不抵债的,可由企业原出资者通过出资(实物或货币均可)将差额补平后“零”价出让;也可以由政府在规定年限内通过返还所得税将差额部分补平。
2、吸收增量型。在对改制企业认真进行资产清核评估后,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参股:(1)吸收职工股份,原来的公有资产折合股份仍留在企业;(2)吸收职工股份,置投出一部分公有资产产权,同时还保留一部分公有股权。
3、明晰存量、匹配增量型。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过资产清核评估和产权界定后,可将一定比例的集体资产的分红权按职工工龄、贡献、责任等配给职工个人,不得转让和继承;职工离开企业后,分红权即终止。企业按量化分红权的一定比例吸收职工投资入股。
无论采取哪种改制形式,改制前企业的债务须由改制后企业法人承接,防止债务悬空。
发起设立,是指由8个以上发起人按照本意见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认真把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有8个(含)以上的职工股东,非股东在职职工人数不得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有5万元(含)以上的注册资本;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有企业的名称和规范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科学设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