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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5号)


  《河北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档案管理行为,维护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利用乡(镇)档案为乡(镇)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 乡(镇)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档案工作的领导,把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为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乡(镇)设置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乡 (镇)机关、团体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工作;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
  第六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档案业务培训,方可上岗。
  第七条 保存乡(镇)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
  专用库房应当坚固并具有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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