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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十九条 住宿服务业中征收的义务教育费的使用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使用捐赠款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应当告知捐赠者,并由接受者在使用范围内张榜或采取其他方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设立教育基金的,应当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合理使用,发挥效益。
  教育基金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由学校按规定直接收取,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第四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计划、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合理使用。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筹集资金的,必须将资金数额和使用情况在筹集范围内向出资者张榜或采取其他方式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统计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收取费用,必须到物价行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学期在学校张榜或采取其他方式如实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其批准机关,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义务教育经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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