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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4号)


  《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10月25日

          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义务教育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依法筹措、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级财政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以及从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步增长。

第二章 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改造危房和新建、扩建校舍所需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实施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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