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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97修正)

  (1)结婚登记申请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4)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意见;
  (二)离婚登记档案保存下列证明材料:
  (1)离婚申请书;
  (2)离婚协议书;
  (3)单位介绍信;
  (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调查、调解笔录;
  (5)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6)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意见。
  婚姻登记档案按年度、类别,以登记时间为序整理立卷,定期向区、县档案馆移交,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查阅婚姻档案必须持有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查档证明,不允许个人查阅他人婚姻档案。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婚姻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可以向区、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申请出证人一方或双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国内一方或亲友代理申办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申办婚姻关系证明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双方户籍证明;
  (二)双方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还要提供本人签名并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代理人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婚姻档案记载,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夫妻关系证明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与结婚证和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确系婚姻登记档案灭失或损毁无法查证的,除提供第三十条规定的证明外,能够提供两个以上亲属经过公证的证明,也可以为其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婚姻档案记载,可以为配偶死亡并有正当出证理由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证明。

第六章 婚姻介绍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先向所在区、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婚姻介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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