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
(二)地籍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变更调查资料;
(三)占用与复垦的平衡方案及有关资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在报批时还需提供说明及有关材料。
第六条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在报批时还需提供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建设投资计划管理部门确认项目急需建设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情况进行经常性巡回检查;市土地管理局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发现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对隐瞒不报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用情况。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具有对非法批准和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的社会义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对非法批准和非法占用耕地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及时和坚决查处。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要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分别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挖掘现有潜力,充分利用原有存量土地、闲置土地、荒地、劣地、废弃地和山坡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