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阶段性工作结束,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
占用耕地的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7〕47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1997年4月15日起,全市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经国家批准或市人民政府建设设资计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安居工程项目(包括解困房项目)用地,仍按原规定报批。
第三条 对已经列入国家和本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且急需建设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建设投资计划管理部门确认),用地单位必须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第四条 冻结期间,除本规定第二、三条规定的项目以外,市土地管理局不得受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上报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申请;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单位和个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申请;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单位和个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申请;已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用地申请,但未办理征用、划拨批准手续的,一律停止办理,另行选择非耕地建设;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上报文件。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对可以申报占有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在报批时,除按照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规定提供必需的文件资料和图件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和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