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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废止

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7]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计委、市建委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与京政发[1997]36号文一并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7]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凡不实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校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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