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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核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8日)废止(原因:2000年市政府取消的审批事项)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
 开展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核准工作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8]第34号)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本市内销商品房的售后管理,维护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开展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核准工作。现具体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开发企业出售内销商品房必须制订公约。公约应包含《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基本内容》(见附件)中所列示的内容。
  二、开发企业在办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向市房地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提交公约文本三份。经审核同意后,由市房地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发给书面通知。
  修改已经核准的公约,应重新核准。
  三、开发企业在出售内销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提供经核准的公约。购房人在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或《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时,应书面承诺遵守公约。
  四、未办理公约核准手续的开发企业,应在本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到市房地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补办核准手续。
  附件:《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基本内容》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基本内容

  关于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座落、四至、建筑面积、用途。
  *物业的合法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
  *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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