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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乡、民族乡、镇应当适当给予补贴。
  第三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未设乡镇一级财政的,应当在乡镇财政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根据会议议程,召开主席团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筹备、召集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工作是:
  (一)确定会议日期,拟定会议议程、日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第三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召开会议讨论或开展以下工作:
  (一)讨论、决定开展代表视察、检查、评议等工作;
  (二)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确定承办单位,做好交办工作和检查办理情况;
  (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由主席团过半数成员通过。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三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二)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具体筹备事项;
  (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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