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一条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规定
(1992年6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2]139号批准 1992年7月13日自治区司法厅发布施行)
修改内容:第二条改为:“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应当由地(州、市)以上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四十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12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2]293号文批准 1993年2月12日自治区计生委新计生政法字[1993]4号发布施行)
修改内容:1、第十八条改为:“对流动人口中计划外生育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2、第十九条改为“对因放松管理而导致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视其情节轻重,对该单位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3、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罚款额度分别改为:“2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9年12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89]119号发布施行)
修改内容:1、删除第十八条;
2、原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原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
四十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名词术语规范审定委员会组织条例
(1996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6]20号发布施行)
修改内容:名称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名词术语规范审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附件二:
应予废止的部分政府规章目录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法
(1992年3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2]61号文批准 1992年4月6日自治区标准局新标法字[1992]49号发布施行)
废止理由:根据政府令67号《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拟重新起草该办法。
二、批转自治区标准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暂行规定
(1985年4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85]48号发布施行)
废止理由:本规定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的通知》制定,该通知已被国家清理废止。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查处生产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规定
(1990年12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1月24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7号发布施行)
废止理由:部分条款与《
产品质量法》和《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不一致。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1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87]149号发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1996年1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代替。
五、关于农牧民联户及城镇非农业个体工商业户购置载货汽车暂行办法
(1983年10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83]151号发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六、批转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6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85]79号发布施行)
废止理由:《
公司法》颁布后,本规定已停止执行。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4]13号发布施行)
废止理由:本办法依据《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国家工商局已将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