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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

  增加一条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规定
  (1992年6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2]139号批准 1992年7月13日自治区司法厅发布施行)
  修改内容:第二条改为:“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应当由地(州、市)以上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四十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12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2]293号文批准 1993年2月12日自治区计生委新计生政法字[1993]4号发布施行)
  修改内容:1、第十八条改为:“对流动人口中计划外生育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2、第十九条改为“对因放松管理而导致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视其情节轻重,对该单位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3、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罚款额度分别改为:“2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9年12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89]119号发布施行)
  修改内容:1、删除第十八条;
  2、原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原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
  四十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名词术语规范审定委员会组织条例
  (1996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6]20号发布施行)
  修改内容:名称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名词术语规范审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附件二:
            应予废止的部分政府规章目录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法
  (1992年3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2]61号文批准 1992年4月6日自治区标准局新标法字[1992]49号发布施行)
  废止理由:根据政府令67号《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拟重新起草该办法。
  二、批转自治区标准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暂行规定
  (1985年4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85]48号发布施行)
  废止理由:本规定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的通知》制定,该通知已被国家清理废止。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查处生产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规定
  (1990年12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1月24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7号发布施行)
  废止理由:部分条款与《产品质量法》和《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不一致。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1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87]149号发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1996年1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代替。
  五、关于农牧民联户及城镇非农业个体工商业户购置载货汽车暂行办法
  (1983年10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83]151号发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六、批转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6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85]79号发布施行)
  废止理由:《公司法》颁布后,本规定已停止执行。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4]13号发布施行)
  废止理由:本办法依据《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国家工商局已将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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