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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

  二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1996年7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123号文批准 
1996年8月14日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房字[1996]17号发布实施)
  修改内容:删除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以下罚款”的内容。
  二十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
  (1996年4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49号文批准 1996年4月24日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法字[1996]7号发布实行)
  修改内容:1、删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修订为“……属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还可给予停止供水的处罚”的内容,修改为:“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二十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89]132号文发布实行)
  修改内容:1、第三条第二项第四目增加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内容;
  2、删除第七条第三项中“处以冒领金额3--5倍的罚款”,修改为“处以冒领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十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1996年2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 23号文批准 
1996年3月17日自治区财政厅新财综字[1996]27号发布 1996年3月1日起实行)
  修改内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订为“可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十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经贸委新经贸商字(96)214号)
  修改内容: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修订为“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注册企业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六、批转自治区经委、计委、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贯彻意见
  (1986年3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86]78号文批转发布实行)
  修改内容:第六条第二项修订为“对企业超计划电力负荷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以每千瓦5--10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十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违反渔业法实施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规定
  (1994年7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4]107号文批准 1994年7月16日自治区水利厅新水政资[1994]16号发布实行)
  修改内容:删除本规定第四条、第八条;删除第六条、第七条中“没收其渔获物、渔具、交通工具、违法所得”的内容。
  二十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5]176号文批准 1995年12月26日自治区建设厅新建质字[1996]01号发布实行)
  修改内容:1、删除第三十五条中“停止施工”的内容;
  2、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中“5万元以下罚款”改为“3万元以下罚款”,并删除“情节严重的,并提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的内容。
  3、第四十条修改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删除“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检测资格的”的内容。
  二十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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