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风景区管理办法”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3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
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
(新政发[1997]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持政府规章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中关于全面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底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门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7年11月3日第78次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对清理结果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设定罚款处罚限额的规定,清理出超越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行为和幅度不相吻合,应予修订的政府规章45件(详见附件一:修订的部分政府规章修正案)。
二、清理出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某种社会关系和适用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应予废止的政府规章44件(详见附件二:废止的部分政府规章目录)。
三、凡列入废止的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仍作为处理当时历史问题的依据;凡列入修订的规章,自规章修正案发布之日起按新修订的规章执行。
四、新修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并将在《自治区法规规章汇编》中重新公布。为了保持历史原貌,对已发生变化的发文机关,附件目录中均照原机关名称收录。
五、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本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应予修订的部分政府规章修正案
附件二:应予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一:
应予修订的部分政府规章修正案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2年1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2]247号文批准
1992年11月25日自治区畜牧厅新牧草字[1992]37号发布施行)
修改内容:删除本办法第二十条中“由县(市)草原监理部门收回草原使用证”的内容。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风景区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223号文批准 1997年1月23日自治区畜牧厅牧政发字[1997]01号发布施行)
修改内容:1、删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