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7个: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新疆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自治区物价检查所、自治区草原监理站、自治区植物保护站、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自治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喀纳斯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天池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巩留云杉自然保护区管理站、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天山西部林业局、阿尔泰山林业局、自治区卫生防疫站、自治区渔政总站。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委托规定,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8个: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职工物价监督检查总站、自治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自治区纤维检验所、自治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对上道路的拖拉机及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管理和牌证管理;受农牧机构管理局委托,对农田拖拉机及驾驶员和农业机械及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和牌证管理)。
四、依照《
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以下自治区区级不符合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部门进行调整:
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调整为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自治区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调整为以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自治区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调整为以新疆邮电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清理并公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各地、州、市、县(市)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行政性机构)的确定和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通知确定的自治区级行政处罚主体和本级政府的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向上级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关于确定和调整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