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定和
调整行政处罚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政发[1997]9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自治区区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1997年1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对自治区依法确认和调整行政处罚主体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含行政性机关)61个: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委员会、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自治区体育运动委员会、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家安全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地质矿产厅、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广播电视电影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自治区国家保密局、自治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测绘局、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乌鲁木齐铁路局公安处、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公安处、自治区专利管理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煤炭厅、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文物局、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自治区电力工业局、自治区盐务局、自治区医药管理局、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新疆邮电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新疆商检局、乌鲁木齐海关、乌鲁木齐动植物检疫局、乌鲁木齐卫生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