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土地权属确定和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确定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定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
森林法》、《
草原法》、《
渔业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土地权属证书须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
土地权属证书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印制。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建成区外的国有独立矿区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已为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