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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
 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1997]103号 1997年11月6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文化娱乐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域内从事文化娱乐业经营管理、技术服务和营业演出活动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娱乐业是指营业性舞厅、歌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音乐咖啡厅、酒吧、有歌乐手演唱(奏)的餐厅、时装表演、文艺演出、文化艺术培训和游乐场、电子游戏房及其它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四条 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一)自治区的直属单位和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单位;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三)自治区的群众团体;
  (四)外省省直机关驻宁单位;
  (五)军队军级机关驻宁直属单位;
  (六)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
  银川市、石嘴山市、银南行署、固原行署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单位文化娱乐业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一)行署(市)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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